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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住************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许被告人买某与吾某两人在**区**镇**村**组司某家组织人员以营利为目赌博,司某、和某、吾某、吾某、买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买某与吾某从中抽取渔利700元。

2、2016年7月许被告人买某与肉某两人,在**区**镇**村**组肉某家组织人员以营利为目赌博,阿某、沙某、阿某、肉某、买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买某与肉某从中抽取渔利1500元。

3、2016年8月许被告人买某与买某两人,在**区**镇**村**组俄某家组织人员以营利为目赌博,阿某、沙某、和某、肉某、买某、买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买某与买某从中抽取渔利2300元。

4、2016年9月许被告人买某与肉某两人,在**区**镇**村**组买某家组织人员以营利为目赌博,艾某、吾某、萨某、吾某、肉某、买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买某与肉某从中抽取渔利3000元。

5、2016年10月许被告人买某与斯某两人,在**区**乡**村**组买某家组织人员以营利为目赌博,和某、买某、肉某、斯某、买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买某与斯某从中抽取渔利8000元。

6、2015年10月许被告人买某与依某两人,在**区**镇**村**组俄某家组织人员以营利为目赌博,亚某、居某、阿某、吾某、萨某、和某、依某、买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买某从中抽取渔利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2.被告人买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 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热比亚·吐尔逊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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