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满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辽宁省盘锦市**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区,现住盘锦市**区**街**社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替人开卡”的形式,向上家付某某(已被判处刑罚)非法提供他人的信用卡账号、密码、U盾密码等信用卡信息8套。
2019年6月16日,被害人王某丽、王某、孙某某等人被他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被诈骗,其中259899元被骗资金通过其非法提供的李某国的账户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李某、李某国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丽、王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大江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现被羁押于周口市淮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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