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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驾驶陕A****2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县道行驶至9KM+500M处时与由南向北下车推行自行车的张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卜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于2019年11月13日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事故认定,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卜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亲属于2019年11月18日达成刑事及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雷某甲、雷某乙,于2019年11月21日收到张某某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因此事故产生的费用363000,并对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脱审机动车与推行自行车的张小花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检察员:程熠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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