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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和政县捕前住本县*******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被和政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刑事拘留,经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和政县公安局于同月1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2020年7月8日凌晨0时许,董某某在鸿瑞广场看到其旁边罗某某某的“啤酒广场”无人看管,董某某驾驶着自己的电瓶车来到“啤酒广场”,将“啤酒广场”内的三副折叠伞、两张塑料桌子、十四把塑料椅、四个节能灯等东西装在电瓶车上运回其住宅中。次日被和政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被盗财物已发还失主。

经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物品总价格总计3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喇某某、杨某的证言;3.受害人罗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国祯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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