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镇**村,住吉林省和龙市**街**平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7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吉H*****号**牌小型轿车,沿龙东线由延吉市方向向和龙市方向行驶至龙东线52公里加500米处时追撞同方向行驶的全某某驾驶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牌轮式拖拉机挂车,造成拖拉机乘车人崔某某死亡,吉H*****号**牌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某、韩某某、田某乙、姜某某受轻微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和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5万元,与死者家属达成商业险赔偿协议。经鉴定:被害人崔学权系被钝性、巨重物体撞击,造成重症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胸腹部闭合性损伤,第五、六、七胸椎骨折,脸面部裂伤及表皮剥脱伤,胸部表皮剥脱伤,左下肢表皮剥脱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记录表、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照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二)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证人全某某、金某某、田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四)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田某乙、姜某某的陈述;
(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燕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吉林省和龙市**平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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