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西咸新区**街道**村**组**号。2019年5月19日因阻挡他人施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陈阳寨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将景某某(男)、杨某某(男)二人带至咸阳市秦都区**城*号楼*单元**室内,安排景某某与李某某(女)、杨某某与龚某某(女)完成性交易,后景某某、杨某某分别向刘某某支付现金嫖资1100元、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晶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秦都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