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市,现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信用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以哈密市某某经销部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57****),信用额度为280万,自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总共透支消费34次,透支金额2291985.8元,因透支之后逾期不归还,经工商银行2017年7月1日、8月1日、8月16日分别向被告人谭某某本人进行当面催收及多次电话催收后,谭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不予归还。公案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已归还银行透支金额2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2291985.8元,数额巨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燕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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