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70********,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现住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2002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阿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14号通告,要求全区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小区。2020年2月20日15时30分许,海富城小区小区业主被害人朱某某,佗某某要求更换煤气罐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保安阻止该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并与朱连兵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朱某某使用拳头击打陈某某的胸部和头部,陈某某用拳头打伤了朱某某的鼻部,佗某某用手抓挠陈某某的胸口和头部。经鉴定,朱某某的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无残。
经侦查,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阿城区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品行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崇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阿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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