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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三期**号楼**单元**室。199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抢劫罪被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的黑色奥迪Q3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中都大街七度天宾馆门前被阿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0.363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 韩叙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三期3号楼2单元601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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