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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轮船长,户籍地及现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9年5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轮水手,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9年5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57********,汉族,小学肄业,“**”轮轮机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9年5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应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三名被告人以及王某丙、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五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五人,书面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7日至9月21日,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缉私分局在第二次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时,撤回了对王某丙、应某某的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登上“**”轮工作。其中,王某甲负责开船及接听船上卫星电话以获取“上面人”指令,陈某某负责开船和甲板事务,王某乙负责轮机舱工作。登船后,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按照“上面人”指令,驾驶“**”轮前往台湾基隆港,靠泊基隆港码头后对船进行了维修保养。其间,六名印尼籍船员陆续登上“**”轮工作,并装载30余个集装箱货柜。装货后,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等人驾驶“**”轮抵达渤海唐山海域,在未向当地海关、海事等监管部门申报的情况,将“**”轮靠泊在一非设关码头,并将所装载的集装箱货柜卸下。

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在卸载集装箱后,又按照“上面人”指令,驾驶“**”前往韩国釜山港。航行期间,王某甲按照指令在进港前开启了国外船名“**”轮所对应的AIS设备。“**”轮靠泊韩国釜山港后,四名印尼籍船员离开。4月下旬,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轮装载48个无合法证明的集装箱货柜后再次向唐山海域方向行驶。其间,王某甲在“**”轮驶离釜山港后按照指令关闭了国外船名“**”所对应的AIS设备。4月29日23时许,海警于东经119度26.359分,北纬38度48.595分将“**”轮查获,经检验称重48个集装箱内所装冷冻肉产品共计重1311.4578吨,经鉴定该批冷冻肉产品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扣押的船舶、集装箱及冷冻肉产品等物证;

2.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户籍证明、石家庄海关食品处关于对缉私局扣押的涉嫌走私冻肉产品鉴别情况的复函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丙、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6.**”轮运行轨迹等电子数据。

7.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庆卫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7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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