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汉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庄**排**号,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村**号,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多次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东风牌单排小货车窜至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东崔村、尚坞村、闫庄村、裴庄村、艾蒿岭村、张绪村、唐山市丰南区刘四新村、新河庄村、大吴庄村、刁庄子村,盗窃村民堆放于门前的尼龙网袋装未脱骨玉米,二被告人在汉沽管理区的六个村庄窃得玉米9630千克,经唐山市价格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8620元;在丰南区的四个村庄窃得玉米140余袋。侦查机关在二被告人住处查获被盗玉米十袋,已发还给失主,其余被盗玉米均被二被告人卖至丰南区东田庄收费站东侧的农作物收购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原审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4. 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海军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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