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吴*,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与刘*追偿权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以(2019)豫140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吴*偿还刘*65450元。判决生效后,涉案被告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15日法院正式立案,执行法官经执行,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的证言;3.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 伟
检察官助理:宋 莹
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吴*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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