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街道办事处**旧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闫某某为骗取国家退役军人优抚金。分别伪造《商丘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专用章》、《市职工失业保险所专用章》、《河南省豫东监狱劳资科》三份虚假证明,并提供给睢阳区民政局优抚股,自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共骗取退役军人优抚金1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蔡某某、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被告人闫某某3张证明上分别加盖的“商丘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业务专用章”、“商丘市职工失业保险所专用章”、“河南省豫东监狱劳资科专用章”为伪造印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刘言金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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