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某某镇某某铺村某某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曾因殴打他人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7月15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下午,在商城县某某镇“某某网吧”内,被告人丁某某酒后在大厅内大声谩骂,在此上网的王某露出言制止,两人发生口角。丁某某遂上前殴打王某露,双方发生厮打,致王某露右手第5指末节指骨基底部曲折,丁某某鼻出血,后双方被网吧内众人拉开。丁某某报警称自己被打,商城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丁某某带往商城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询问。询问结束离开办案中心后,被告人丁某某意欲报复王露,遂在离办案中心不远的路边捡起一块砖块,随身携带回到某某镇。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再次来到“某某网吧”内,向网管叶某玲逼问王某露住处,叶某玲拒绝告之,被告人丁某某持事先准备好的砖块击打叶某玲头部。并逼迫叶某玲带其来到王某露位于某某街道的家门口,被告人丁某某用脚踢王某露家卷闸门,致里面的的孵化玻璃门损毁。王某露的父亲王某兵将门打开后,被告人丁某某进屋寻找王某露未果,被随即赶来的民警制服。经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露、丁某某的伤均属轻微伤,叶某玲的伤构不成轻微伤。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毁的孵化玻璃门价值人民币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块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汪某勤、王某友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兵、王某露、叶某玲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鉴定意见:鉴定书;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740元,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会、陈才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151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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