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楼***室,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因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告人潘某乙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商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商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商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商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至9月29日,被告人胡某甲通过网络购买防伪内置纸、证券纸、电脑、打印机等打印假币相关的设备、纸张,在商水县******楼*单元*楼**其租住的房屋内,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2005版20元面额人民币。
2019年9月2日,在商水县,潘某乙按照与胡某甲商议的5元钱一大张(一大张含2张20元面额人民币)的约定,通过微信扫码向胡某甲支付人民币5800元,从胡某甲手中购买其伪造的20元面额人民币。
2019年9月29日,商水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胡某甲抓获,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及假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商水县支行鉴定:胡某甲伪造的2005版20元人民币,合计11000(张、枚),面额小计220000元,系假币。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潘某乙按照与胡某甲商议的4元钱一大张(一大张含2张20元面额人民币)、购买5000张(总面额200000元)的约定,携带21400元来到商水县准备向胡某甲购买假币。在被告人胡某甲的协助下,商水县公安局在南洛高速谭庄服务区,将被告人潘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胡某甲、潘某乙的户籍证明;(2)被告人胡某甲、潘某乙的无前科证明;(3)中国人民银行商水县支行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4)搜查笔录;(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情况说明;(7)从胡某甲手机中提取的同潘某乙QQ聊天记录截图;(8)潘某乙购买假币款21400元上交商水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交款凭证;(9)手机微信收款信息截图;(10)案件线索来源:打击打印假币犯罪“秋风”集中统一行动系列线索1号,“秋风”行动窝点案件线索登记表(003号窝点)。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河南硕证电鉴字[2019]第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胡某甲手机恢复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乙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潘某乙,系立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乙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善修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潘某乙现被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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