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执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2014年1月 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王某某,男,现年30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唐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在南部县豪都演艺娱乐会所喝酒期间,唐某某遇到小时候给他头上撒尿的同学李某某而发生冲突,李某某等人殴打了唐某某,刘某某在拉架中被打伤。被告人杨某某等三人离开豪都以后,分别邀约了魏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蔡某某、满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了砍刀一起到南部县城新南花园转盘处聚集后,商议找李某某等人打架。因杨某某等人怀疑此前李某某一方中有唐某某等人,蔡某某等人便与唐某某联系后约定在南部县南隆镇一环路“永和佳苑”见面。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魏某某、高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满某某等人赶到南部县南隆镇一环路“永和佳苑”后,持刀冲上去追砍被害人王某某和唐某某、胡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慎摔倒,被杨某某等人砍伤在地,致全身多处刀伤骨折。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6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刀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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