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中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五里**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苏******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资中县高铁北站往资中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重龙大道“二龙湖山庄”外时,与前方停靠在路边的黄某甲驾驶张某某乘坐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川******号小轿车被撞后又撞上行人李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造成两车受损,黄某乙、黄某丙、张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胸腹部损伤死亡,黄某乙损伤属轻伤一级。经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黄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肇事车辆鉴定意见书等;6.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艺
检察官助理:王小平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于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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