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川检公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前往达州市达川区**乡营达高速公路道路施工现场,盗窃钢筋作业棚内以及附近工地上的钢筋、钢管、角钢、扣件、电焊机、冲击钻等财物,并将上述赃物藏匿在其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的老屋一楼房间、猪圈内。经达州市达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所盗窃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4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受害人唐明亮的陈述;4.证人唐某某、刘某某、欧某某、陈某某、牟某甲、牟某乙的证言;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现场指认照片、物证照片;7.达州市达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6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成
检察官助理:王雪飞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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