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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固安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赵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廊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安县知子营高速桥东侧与王某某驾驶的冀R*****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赵某某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85.7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深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固安县**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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