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塔城市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241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某某县某某派出所,住新疆某某县某某路008号某某公寓2号楼1单元601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刑事拘留,经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塔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都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新疆克塔高速主线KT-3路面工程,该工程主线工程于2011年开工,2011年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和塔城地区行署签订了《公路运输建设责任书》,该责任书中第四项责任内容中第二款提出:“建设单位因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可免办理采矿许可证,免除资源补偿费,故该施工单位在塔城市只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
2016年8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关于克拉玛依至塔城高速公路巴克图额敏连线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将额敏,巴克图,连接线工程纳入克拉玛依至塔城高速公路项目中实施。后该工程单位取得了塔城市水利局颁发了《河道采矿许可证》,并在锡伯图河中游建立砂石料场,张某某代表公司聘用被告人李某某和杨某某分别负责粗砂、细砂的分筛工作,并承诺李某某和杨某某在自己负责的砂场每生产一方砂石料给予20元作为报酬。
2016年4月份开始至2017年11月,张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在锡伯图河中游以建克塔高速公路额敏连接线工程而建立的采砂场开采生产。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超越许可证开采范围开采,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34.64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将砂石料对外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超越许可证开采范围,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达34.6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塔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塔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起诉书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