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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玉县院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麦****,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222*********4393,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址:新疆墨玉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日被墨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 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现在在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7日以(2020)262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的通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麦****,于2019年7月30日北京时间14点左右,来到阔依其乡卫生院前面观察周围,偷走了在阔依其乡卫生院斜对面的停放摩托车场的受害人阿****的价值为4500元的红色杜尕牌电动车带回家使用,破案后损失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

2.被告人在侦查讯问中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

4.其他证明材料:破案经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拘役3月,罚金1000元 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为惩治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麦麦提江·伊克木

古丽齐曼·麦提喀斯木

2020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汇编1册3.检察案件一册。 4.起诉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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