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公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贡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0127********,藏族,高中,合同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捕前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门巴乡德仲村1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贡某某来到门巴乡德仲村3组,趁被害人土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其家中将其存放在厨房藏式柜内铁皮箱里的7万元人民币盗走。随后,被告人贡某某将所盗窃的7万元人民币藏匿在德仲村3组姐姐拉某家的玻璃房内,然后离开门巴乡。2019年1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贡某某再次来到姐姐拉某家将之前藏好的5万元人民币取出装入蓝色塑料袋,随后将装有五万元人民币的蓝色塑料袋扔进被害人土某某家院内并原路返回日多乡派出所,剩余的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贡某某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父亲啊某将2万元人民币赔偿给被害人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手提袋;
2.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被害人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次某、顿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被告人贡某某的行车轨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 珍
书记员:扎西曲珍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出庭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一份。
5.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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