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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21979********,回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镇**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镇**村**号,现住此处。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长城牌冀R******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夏垫镇芮屯村南口时被大厂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的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为2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94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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