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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州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籍贯山西省浑源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乡**村,现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9时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本田125型二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302线11KM+95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鲍某某所骑都市风牌二轮电动车碰撞,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经检测,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19.33mg/100ml;经大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 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晓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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