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01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家属院,工作单位**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大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大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大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2002年12月在**县**购买家属院,在2003年至2018年3月期间,多次在小区院内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或有时采用破坏生活设施或者设置生活障碍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
1.2003年**县**厂修建了一栋家属楼,肖某某从经理王某某手中买了一套房,2007年肖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要房产证,因当时停办房产证,且购房证明已注明:“房产证待办、办证费由各住户负担,公司统一办理”的情况下,肖某某自称自己能办下房产证,向王某某索要40000元办房产证费用,王某某没有钱,后王某某给肖某某写了一张40000元欠条,并用**厂两间库房做抵押,至今房产证也没有办下,**厂两间库房被肖某某占用至今。
2.2006年肖某某不听**厂经理王某某劝阻,未经小区居民同意,占用**厂公共面积,在**厂院内修建厕所,直到2007年李某某给肖某某4000元后肖某某才将厕所拆除。
3.2004年至2010年期间,肖某某在**厂院内私自修建二层房屋,修建的二楼楼梯占用了张某甲家的煤池。
4.肖某某在**厂私自修建的房子内卖花圈,李某某饭店办喜事宴会的时候肖某某就将花圈等物品摆在饭店的出入口,严重影响李某某饭店的正常经营。
5.2011年左右,肖某某在**厂大门上横焊了一根高30厘米钢管并用锁子锁住,严重影响院内住户及院内磨面、压油、饭店等门市部的出行和正常经营,直到2018年肖某某将横钢管拆除。
6.2014年肖某某往**厂院内倒了一车砖,影响了李某某饭店正常营业,2015年3月份左右李某某通过中间人贺某甲、原某某给了肖某某12000元,肖某某才让李某某将砖拉走。
7.2017年11月份,**县**局、**厂家属院在接大暖期间,肖某某多次阻挡工人施工,并向住户贺某乙、张某乙索要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2003年至2018年3月期间,多次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或有时采用破坏生活设施或者设置生活障碍等软暴力手段,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吉林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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