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晓明(曾用名杨宗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罗江县人,住罗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学林(又名杨紫),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温江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小进,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住成都市金牛区**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波,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什邡市人,住什邡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毅(曾用名陈明旭),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栋*单元附*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幸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自韬,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晓明等7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8月,被告人杨晓明、杨学林商议以客户的名义租车,再将所租车辆卖给他人的方式套现,由被告人杨学林找客户,被告人杨晓明负责卖车。同年9月29日,被告人杨学林带吴某某到****租车有限公司**分公司租赁川AQ4***白色起亚K2小型轿车一辆,经被告人杨晓明联系买家后,由被告人李小进将该车开至大英县回马镇卖给陈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378元。
2. 2018年10月,被告人幸轲找被告人李自韬贷款未成,被告人李自韬便联系被告人杨学林以租购车辆的方式办理贷款,并将被告人幸轲的个人资料发送给被告人杨学林,被告人杨学林将被告人幸轲的身份信息发给***租车有限公司**分公司。同年10月9日,被告人幸轲从该公司租赁川AT2***白色起亚K2小型轿车一辆。被告人李小进将该车开至大英县回马镇,经被告人杨晓明联系,由被告人李小进冒充车主,将该车卖给陈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378元。
3. 2018年9月,被告人廖波、陈毅与王某商议以客户的名义租车,再将所租车辆卖给他人的方式套现,由被告人陈毅负责找客户,被告人廖波负责卖车。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廖波带杜某某、钟某到***租车有限公司**分公司租赁川AW7***、AR3***白色起亚K2小型轿车两辆,在与被告人杨学林、杨晓明联系后,将两辆车开至大英县回马镇卖给陈某。经鉴定,两车价值人民币1467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晓明、杨学林、李小进、廖波、陈毅、幸轲、李自韬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晓明、杨学林等人的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晓明、杨学林、李小进、廖波、陈毅、幸轲、李自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明、杨学林、李小进、廖波、陈毅、幸轲、李自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晓明、杨学林、李小进、廖波、陈毅、幸轲、李自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晓明、杨学林、李小进、廖波、陈毅、幸轲、李自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晓明、杨学林、李小进、廖波、陈毅、幸轲、李自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熙麟
检察官助理 谭婷婷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学林现羁押于若尔盖看守所,被告人杨晓明、李小进、廖波、陈毅、幸轲、李自韬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