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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旅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 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赵某甲曾因犯惯窃罪于1992年1月11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寻衅滋事于1997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盗窃弹药罪,于2002年9月28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1000元。赵某甲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于2020年1月15日被释放,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赵某甲已经了解认罪认罚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附近过马路时和一辆白色轿车的司机发生口角,心生愤恨,产生报复有车的人的想法。当日19时30分许,赵某甲从家里携带一把尖刀从家中外出,沿旅顺口区**街走到***美发店门口,趁周围无人之机,赵某甲用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1的白色****吉普车左侧前后轮胎扎破,损失价值人民币817元;走到启新街**菜馆与****地产附近,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人行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E的黑色现代轿车左侧后轮胎扎破,损失价值人民币86元;走到启新街**火锅店南侧胡同,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6的黑色***吉普车右侧两个轮胎扎破,损失价值人民币272元;将被害人李某甲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9的白色***轿车左侧前车胎扎破,损失价值人民币266元;将被害人秦某某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6的白色*****吉普车左侧前后轮胎扎破,损失价值人民币622元。扎完以上几台车后,赵某甲来到其妹妹家中,大约20分钟后从其妹妹家离开。赵某甲沿旅顺口区启新街**走到**街、**街交叉路口,被害人将徐某某停放在**街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9的浅灰色**牌面包车左侧后轮胎扎破,损失价值人民币178元;将被害人卢某某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0的棕色***型轿车左侧后轮胎扎破,损失价值人民币131元。随后赵某甲回到家中。晚上21时许,赵某甲再次出门,走到旅顺口区***号楼楼下院内,将被害人于某某在院内的车牌号为辽B****3的白色***吉普车右侧后轮胎扎破,损失价值人民币408.5元;将被害人张某某在院内的车牌号为辽B****5的黑色***吉普车右侧后轮胎扎破,损失价值人民币206元;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院内的车牌号为辽B****4的橙色***吉普车左前轮胎扎破,损失价值人民币256元。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赵某甲损毁的轮胎共计价值人民币32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支付宝账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旅价认刑[202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为泄愤,持刀将停靠在路边的共计10辆机动车的部分车胎扎破,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242.5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金光

检察官助理:赵恒宇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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