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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白旗**,住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海皮路上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21.14mg/100ml)驾驶辽B****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石河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驶证等;2.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辽学鉴【2020】毒鉴字第2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雯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联系方式1556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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