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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大连市**中心**,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执行。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党月领,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大连市**中心**,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层**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玉芝,辽宁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0********,汉族,大学文化,系大连市**中心**,住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层**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卓妍,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爱群,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大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1日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石某某、程某某、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石某某、程某某均系大连市**中心**,利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职务便利,在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8号工作单位**处,于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相互请托或者接受他人请托,非法向被告人王某甲等多人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网安大队勘验,曲某某非法向王某甲、“宋公证朋友”和“王敏良”提供他人财产信息250条,收取好处费4500元;石某某非法向“A.老乔”、“邵小芳”、“乾顺章雨”和“恒丰刘一兵”提供他人财产信息226条,收取好处费4000元;程某某非法向“中介诗文”和张某某提供他人财产信息123条,收取好处费2200元;王某甲通过曲某某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信息180条,给予曲某某好处费450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将被告人曲某某抓获,于同日在大连市西岗区将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抓获,于同年9月21日将被告人王某甲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证明、扣押决定书;

2. 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曲某某、石某某、程某某、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网安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石某某、程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石某某、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曲某某情节特别严重,石某某、程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石某某、程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口头传唤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亚亚
检  察  员:  李德亮

2019年12月18日

附:1. 被告人曲某某、石某某、程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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