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乡和**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2时20分许,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商店”门口,被告人某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产生争执,刘某某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某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地,致刘某某手部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右前臂外伤致右桡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学军
代理检察员: 郭林枭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电话1538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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