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系茌平**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7月3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2日本院重新收案;2019年9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17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6日,本院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靳某某以其注册成立的茌平**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公司通过组织活动、业务员介绍等方式,对外谎称其融资用于泰安至聊城公路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等73人投资款3609665元,返回本息21097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3398695元,所得款项被其用其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2.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靳某某以其注册成立的茌平***建材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以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曲某某等52人投资款1014950元,返回本息18065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996885元,所得款项被其用其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3.2017年8月,被告人靳某某以其注册成立的辽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等13人投资款5300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37900元,所得款项被其用其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综上,被告人靳某某集资诈骗数额共计4833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等企业登记资料、投资人登记表、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等、**公司的虚假宣传资料、证明材料;
2.证人石某某、姜某某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曲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靳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3.侦查卷宗十三册、光盘五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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