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辛寨子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高新园区栾金东街12号楼附近,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辽B****8的本田雅阁轿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碎后,窃取车内后排座位上的黑色背包一个,被告人王某某将包内的12 500元盗走,将剩余物品丢弃到路边的垃圾桶内。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了人民币3 731元并返还给被害人蒋某某,其余赃款已被被告人王某某挥霍。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本田雅阁轿车右后车窗玻璃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15元。

2、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高新园区栾金中街3号楼附近,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楼前的车牌号为辽B****5的日产蓝鸟轿车右前车窗玻璃砸碎后,窃取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背包一个。被告人王某某将包内的16枚国外硬币盗走,将包内剩余的1个髓腔锉连接手柄、1个髓腔开口器、3个髋臼钉和1个髋臼钉T形手柄共6件医疗器械丢弃至路边垃圾桶内。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将被盗医疗器械找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范某某,其已赔偿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 000元,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因被害人范某某拒绝提供被盗医疗器械相关鉴定材料,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医疗器械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日产蓝鸟轿车右前车门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80元。

2020年4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经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人员电子档案、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可查询证明、谅解书、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高价认 刑【202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坦白又系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大明

助理检察官:裴军智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处,联系电话:1584065****、1503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卷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