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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街**委**组**号,住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N****8红色红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滨街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1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李某甲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频资料;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6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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