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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从天镇县**小区出来,由北向南行驶到天镇县新世纪大街丁字路口处,左转弯后在天镇县新世纪大街北侧行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由东向西的曹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昏迷不醒,被送往大同市五医院接受治疗。2020年3月23日,天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图及事故照片、谅解书、赔偿协议、

公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证言:杨某某询问笔录、韩某某证明、王某某证明、刘某某证明;被告人供述:陈某某讯问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晋光司鉴[2020]病鉴字第DTFB200008号司法鉴定书、晋光司鉴[2020]酒检字第DTFJ200006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鉴定书、金盾司鉴[2020]机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贤

检察官助理:姚少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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