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太检公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 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01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太平区,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镇** 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1时40分许,被害人解某某开车行驶至阜新市太平区东光路宝乐幼儿园附近时,因超车问题与前方开车转弯的被告人付某某发生口角,之后二人在路边处相互厮打对方,后被人拉开,造成解某某右胳膊受伤、付某某脸部受伤的后果。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解某某右尺骨鹰嘴、冠状突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右桡骨头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肘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解某某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
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颖莉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居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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