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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87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8711*******,汉族,中专,在好歌门KTV上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住婺源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男性,1998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981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住婺源县紫阳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汪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婺源县城周边开设赌场,双方各占50%股份,程某某负责抽水和邀集他人参赌,汪某某负责提供参赌工具和场地,并雇请江某某及“眼镜”望风、江某某接送参赌人员,共抽头渔利7000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汪某某在工业园区原罗宾汉瓷器厂员工宿舍内开设赌场,参赌人数20余人;

2、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汪某某在七里亭新村水库旁边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达10余人;

3、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汪某某在香坑口高速桥底旁边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达10余人;

4、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汪某某在杨坑村高铁桥底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达2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简项详细表、行政处罚书;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汪某某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7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婺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亮

检察官助理:查芳芳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汪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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