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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德礼,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住西吉县**乡**村**组**。2015年1月28日因犯诈骗、故意伤害罪被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8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由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礼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德礼谎称自己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以办理廉租房为由,在西吉县吉强镇西中巷美味家园餐厅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300元、刘某甲2500元,后被告人王德礼将诈骗资金挥霍。案发后王德礼家属退还了两被害人李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协议;

2、证人马某某、刘某乙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德礼的供述及辩解;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兵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德礼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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