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海兵,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宜秀区**路**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乡**村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执行逮捕。
祝凤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执行逮捕。
肖彬彬,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执行逮捕。
贺学武,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执行逮捕。
沈桂菊,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镇**村**号(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执行逮捕。
沈致祥,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执行逮捕。
马永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执行逮捕。
马水琳,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执行逮捕。
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执行逮捕。
石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海兵、祝凤熙、肖彬彬、贺学武、沈桂菊、沈致祥、马永林、马水琳、严某某、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祝凤熙、肖彬彬、贺学武、沈桂菊(贺学武妻子)、沈致祥(沈桂菊弟弟)、何海兵先后加入以祝某某(在逃)为首要分子的电信诈骗集团。其中沈致祥系贺学武夫妻介绍入伙。同年11月份,被告人马永林经何海兵介绍入伙。同年12月份,被告人严某某、石某某(二人系夫妻)经沈致祥介绍入伙。2019年2月份,被告人马水琳(马永林姐姐)经马永林介绍入伙。
该犯罪集团由祝某某组织、领导,其他被告人组成4个诈骗小组,通过拨打非法收集的公民电话号码,冒充贷款平台客服,谎称办理无抵押贷款,骗取被害人信任,而后加微信聊天,编造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先支付利息等各种理由,诱骗被害人按照指定的微信二维码转账,骗取被害人钱财。
该犯罪集团由祝某某每天安排电话号码单(每组100-200个),并提供作案手机、电话卡,自己或安排何海兵分发至各个诈骗小组。各诈骗小组通常选择在本市公园等公共场所僻静处停车,并在在车内进行上述活动。其中,何海兵、祝凤熙、肖彬彬为一组,该组中由何海兵提供车辆、开车拨打电话,祝凤熙负责微信聊天,肖彬彬负责拨打电话;贺学武、沈桂菊、沈致祥为一组,该组中由贺学武提供车辆、拨打电话,沈桂菊负责微信聊天、沈致祥负责开车、偶尔打电话;马永林、马水琳为一组,该组中由马永林提供车辆、开车、微信聊天,马水琳负责拨打电话;严某某、石某某为一组,该组中严某某提供车辆、开车、微信聊天,石某某拨打电话。上述人员按照分工的不同,依照骗得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提成”,其中提供车辆的按照15%“提成”,其他人员按照10%或8%“提成”。
上述作案小组,每月多数时间实施诈骗活动,每天拨打100-200个电话。直至案发,各诈骗小组拨打电话均超过或远超过500人次。
现查明,该诈骗集团,以上述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834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何海兵、祝凤熙、肖彬彬采取上述作案方式,于2019年3月19日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笔转账款,共计人民币10355元;同年3月24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8笔转账款,共计人民币21160元;同年3月27日骗取被害人王某乙8笔转账款,共计人民币32450元;同年4月3日骗取被害人王某甲7笔转账款,共计人民币16688元。共计人民币80653元。
2.被告人贺学武、沈桂菊、沈致祥采取上述作案方式,于2019年3月8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2笔转账款,共计人民币27472元。
3.被告人马永林、马水琳采取上述作案方式,于2019年3月1日骗取被害人肖某某8笔转账款,计人民币18218元;于3月23日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笔5000元转账款;于3月27日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笔转账款,共计人民币4080元;于4月2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笔转账款,计人民币3030元。共计人民币30328元。
4.被告人严某某、石某某采取上述作案方式,于2018年12月23日骗取被害人郑某某4笔转账款,共计人民币7889元;于2019年1月10日骗取被害人秦某某2笔转账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9889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海兵的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祝凤熙的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27000元。已返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4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9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1000元,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何海兵、祝凤熙表示谅解。被告人贺学武、沈桂菊、沈致祥家属代三人退赔人民币27500元,全部返还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对三人表示谅解。被告人马永林、马水琳家属代二人退赔人民币30328元,全部返还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肖某某。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马永林、马水琳表示谅解。被告人石某某退赔人民币9889元,返还被害人秦某某、郑某某,被害人对严某某、石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4月8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本市莲湖公园西大门停车场,抓获被告人何海兵、祝凤熙、肖彬彬、马永林、马水琳,现场查获电话号码单、作案手机。次日上午,在宾馆将其他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号码单等;
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海兵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兵、祝凤熙、肖彬彬、贺学武、沈桂菊、沈致祥、马永林、马水琳、严某某、石某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何海兵、祝凤熙、肖彬彬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0653元,数额巨大,且拨打诈骗电话远超过500人次,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贺学武、沈桂菊、沈致祥参与诈骗1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7472元,数额较大,且拨打诈骗电话远超过500人次,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马永林、马水琳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0328元,数额巨大,且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严某某、石某某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889元,数额较大,且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述10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人的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永东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海兵、祝凤熙、肖彬彬、贺学武、沈桂菊、沈致祥、马永林、严某某、马水琳现被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安徽省宿松县**镇**社区**巷**号,联系电话:1872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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