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传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早阳镇永胜村二组,现居住安康市汉滨区*村*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传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2向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传虎与被害人陈某某系离异关系,离婚后李传虎一直纠缠陈某某,想与陈某某复婚,陈某某对其态度冷漠。2020年2月29日晚,李传虎通过微信与陈某某联系,并发送带有威胁口气的话语。陈某某将李传虎的所发信息转给李传虎的姐夫艾某某,艾某某得知后,于2020年3月1日早上对李传虎进行了批评,李传虎内心不忿,产生恨意,当日上午10时许,李传虎带二女儿(李某某,5岁)回家时路上遇到陈某某,陈某某与孩子说话,未理睬李传虎,李传虎认为陈某某没有给他好脸色,回到租住处后其越想越气,准备找陈某某再次商量复婚之事,并打算如商量不妥,则让陈某某“彻底解脱”,也让自己“彻底解脱”。随后李传虎携带匕首到达陈某某租住处,陈某某和其母亲王某某二人在家,李传虎进门与陈某某言语几句后,威胁说自己要离家,不管锁在家中的孩子,王某某批评了李传虎几句,李传虎突然用手卡住王某某脖子,并拿出身上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某脖子割伤,陈某某见状前来阻止,被李传虎用匕首将颈部、胸部、面部等多处刺伤。经鉴定,受害人王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受害人陈某某的胸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虎因复婚不成,欲使用匕首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最终导致一名被害人轻微伤,一名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传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传虎不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且未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被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信坤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现场照片1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物证匕首1把随案移送。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状1份及被害人住院治伤材料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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