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7〕7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亳州市谯城区**号2户,因涉嫌赌博罪,2017年9月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6日晚上22时许,马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谷某某(已判刑)、瞿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被告人罗某某组织参赌人员王某某、陈某某等二三十人,在亳州市谯城区**镇**村**街北头一无人居住的民宅中聚众赌博。其中谷某某提供赌博场所;马某某安排李某某购买牌九;李某某、“吴某某”(基本情况不详)负责“抽水”;闫某某负责放哨并安排支某某等人在牌场周围路口放哨。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五万余元,其中张某某和罗某某算一份,罗某某获利三千八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金龙
2017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亳州市谯城区**号2户。
2.案卷材料1册共272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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