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市检刑诉〔2018〕13号
被告人崔玉奇,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60********,汉族,大学文化,原安徽省铜陵市**会副主任,住铜陵市**栋**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7年10月2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玉奇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崔玉奇在担任铜陵县、铜陵市、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81.1万元、港币48.999万元、美元11.5万元、韩元150万元、购物卡22.5万元、珍珠项链一条、吴昌硕扇面画一幅(仿作)、IWC手表一块、翡翠莲花摆件一个、玉把件一个、玉挂件六个、玉吊瓶一个、壶形玉摆件一个、寿山石印章一对,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铜陵某某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的请托,在出让开发区600亩商住用地以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某人民币30万元、美元11.5万元、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珍珠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4千元的吴昌硕扇面画(仿作)一幅、价值人民币5.89万元的IWC手表一块。
(二)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铜陵市政府副市长、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原铜陵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解决供电专线建设费用、申领各项政府扶持资金、推进老厂搬迁、联系银行续贷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某人民币44万元、港币28万元、韩元150万元、购物卡8万元。
(三)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铜陵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赵某某的请托,在承接溪潭小区项目、土地招拍挂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赵某某人民币50万元、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翡翠莲花摆件一个、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玉把件一个、合计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玉挂件六个、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玉吊瓶一个、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壶形玉摆件一个。
(四)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铜陵市政府副市长、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萧某的请托,在其公司承接经开区PCB产业园环保中心固废、危废处理项目、申报扶持资金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萧某港元20.999万元。
(五)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某某物资公司总经理朱某某的请托,承诺为经开区纺织城标准化厂房工程的款项结算提供便利,两次收受朱某某人民币20万元。
(六)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铜陵市某某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某的请托,在其公司注册、借款、担保、申报扶持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黄某某人民币13万元。
(七)199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县委副书记、县长、铜陵市建委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铜陵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乔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旧城改造拆迁以及公交站设立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乔某某人民币9.5万元。
(八)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市政府秘书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俞某的请托,为上峰水泥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尽快获得审核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俞某人民币5万元,购物卡4万元。
(九)2002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县县长、铜陵市建委主任、铜陵市政府秘书长、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铜陵市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铜陵市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的请托,在旧城改造拆迁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
(十)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经开区的续租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某人民币3万元、购物卡4.5万元。
(十一)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市政府秘书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铜陵市某某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的请托,为其参与铜陵钢铁公司改制提供帮助,收受刘某某价值人民币6.5万元寿山石印章一对。
(十二)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铜峰电子股份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35KV供电专线建设费用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王某某购物卡4万元。
(十三)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某(铜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的请托,为返还其公司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供帮助,两次收受徐某某购物卡2万元。
(十四)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被告人崔玉奇利用其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原铜陵市某某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的请托,为其在厂区扩建、扶持资金申报、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帮助,两次收受王某某人民币1.6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一)被告人崔玉奇涉嫌滥用职权返还某某公司土地出让金2.8135亿元。
2006年,浙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至铜陵市洽谈投资开发纺织服装工业项目,同年6月7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园项目建设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确定:纺织服装工业园规划总面积控制在4000亩左右,分期实施,综合服务用地500亩,土地出让金按总控制面积,每亩3万元,由时任铜陵市政府秘书长的被告人崔玉奇同志牵头。
2006年6月14日,经被告人崔玉奇同意,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实验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环园公司)与陈某某的某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向该公司提供用地4000亩,每亩3万元,分期分批供地,其中综合服务用地500亩改为商住用地600亩。
2008年6月,被告人崔玉奇调任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期间,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以下简称循环园)划归经开区管理,崔玉奇对园区部分土地规划进行调整,2010为某某司重新规划了600亩商住用地,并安排经开区国土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申请铜陵市国土局挂牌出让。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被告人崔玉奇明知国家法律政策禁止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仍向陈某某承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返还某某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某某公司欠缴7500万元竞买保证金情况下,崔玉奇安排循环园公司向市国土局出具7500万元保函,使某某公司得以参与竞拍,2011年,某某公司以人民币3.31亿元拍得该600亩商住用地使用权。
某某公司拍得600亩商住用地后,被告人崔玉奇安排某某公司向循环园公司打报告,再由循环园公司向经开区管委会打报告,申请将某某公司缴纳的该600亩商住用地土地出让金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亩部分返还给某某公司。2011年10月,经开区管委会正式启动返还某某公司600亩商住用地土地出让金程序,决定按照600亩商住用地土地出让金人民币3.31亿元85%比例返还给某某公司,并报铜陵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期间,2011年2月,刘其鹿任经开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持经开区管委会全面工作,在工作交接时,崔玉奇交代刘其鹿某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要按照协议进行返还;崔玉奇还向具体牵头兑现纺织服装工业城商住用地土地优惠政策、时任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程某交代返还某某公司土地出让金的相关事宜。
2012年7月,王某某接任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后,共计向天洋公司返还了2.8135亿元土地出让金。
(二)被告人崔玉奇涉嫌滥用职权返还华纳公司土地出让金、契税2224.35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8年8月,咸阳某某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至铜陵市经开区洽谈投资铜箔项目。同年9月10日,时任经开区管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崔玉奇在未经会议研究情况下,代表经开区管委会与赵某某代表的某某国际(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时为某某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在经开区内建设年产1万吨电解铜箔项目,经开区以每亩6万元价格出让工业用地约165亩(实际供地160.2亩)用于该项目建设,土地挂牌价与实际出让价之间的差价由经开区管委会另行补偿。
期间,2009年8月19日,在某某公司160.2亩工业用地出让过程中,经赵某某要求,被告人崔玉奇安排新城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6月更名为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投公司)借款2000万元给某某公司用于缴纳竞买保证金,并与赵某某约定用管委会返还华纳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偿还该笔借款。
后被告人崔玉奇明知国家禁止返还土地出让金,未经经开区会议研究或上报审批,擅自决定由经开区财政局分别于2009年8月24日、8月27日返还某某公司用地差价部分契税85.552万元、土地出让金2138.8万元,共2224.352万元。2009年9月,某某公司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归还了新城投公司2000万元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珍珠项链、IWC手表等物证;
2.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房产证复印件、会议纪要、投资协议书等书证;
3.陈某某、赵某某、刘其鹿、程某、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崔玉奇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玉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违规启动、推进返还天洋公司土地出让金,擅自决定返还华纳公司土地出让金、契税,最终分别返还各公司2.8135亿元、2224.352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锐王文明
检察官助理李灵雁
2018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玉奇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十四册,光盘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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