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裕安区**乡**村**组路段时,其车辆右侧后视镜刮擦被害人王某乙骑行的自行车,致王某乙摔倒受伤,后王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1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谢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方,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胜恩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25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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