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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200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汝集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皖S7****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利辛县S202线汝集镇肖夏路口,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4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海涛

     2020年6月3 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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