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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12241970********,汉族,不识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户。被告丁某某盗窃于2009年8月14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万元;因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因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同李某甲在利辛县城关镇港口路“水波梁山”南,盗窃徐俊启的“绿源”牌电瓶两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271.5元,渔具价值约1000元。

2.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伙同李某甲在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住建委”对面,盗窃孙某某的红色“台铃”牌电瓶两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265元。

3.2020年3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在利辛县晴岚东路西城社区门口附近盗窃蓝色“江苏彭海”牌电瓶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055元。

4.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利辛县人民医院盗窃张某某的白色“新日”牌电瓶两轮车一辆,价值约1000元。

5.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利辛县城关镇港口路新建菜市场北服装店门口,盗窃李某乙的“鹏城”牌电瓶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432元。

6.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利辛县城关镇五一广场西门血站附近,盗窃宋某某的蓝色电瓶三轮车一辆,价值约1000元。

7.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利辛县中医院内科楼停车场内,盗窃朱某某的白色“金狮”牌电瓶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3775元

8.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利辛县中医院内科楼停车场内,盗窃郭某某的绿色“小刀”牌电瓶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为2865元。

9.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利辛县城关镇五一广场西门血站附近,盗窃刘某某载有107箱饮料的“大江”牌电瓶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9629元,饮料价值3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文件;

6.提取、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高达31012.5元,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方圆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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