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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64********,文盲文化程度,渔民,汉族,现住五河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一千元罚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3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固镇县刘集镇新圩村大北组孟某某家门口将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偷走,后被同村村民邓某某等人发现。2018年9月28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轮黑色豪爵悦星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4.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5.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双飞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居于家中;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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