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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刑二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1********,汉族,中专文化,宿松县**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福建晋江市磁灶镇**村**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宿松县****服装有限公司、宿松****有限公司、宿松****开发有限公司、宿松**服饰有限公司、宿松县***服饰有限公司、台前县**羽绒实业有限公司、隆昌**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成都**羽绒有限公司、成都**羽绒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为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宿松县**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29份,价税合计35164994.90元,税款5109444.0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

二、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3%或9‰的开票费为条件,介绍夏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安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宿松**纺织有限公司、宿松县**纺织有限公司、宿松**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宿松**服饰有限公司、宿松**纺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宿松县***服饰有限公司、宿松**服饰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向福建、江西等地61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212份,价税合计357127421.57元,税款51674259.69元。同时,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居间联系介绍台前县**羽绒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羽绒有限公司、成都**羽绒有限公司等36家公司,为夏某某实际控制的宿松**服饰有限公司、宿松**纺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宿松县***服饰有限公司、宿松**服饰有限公司、宿松**服饰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02份,价税合计143087559.52元,税款20732155.17元。上述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除33份(税款共计515523.1元)外,其余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 10月12日在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往来明细表、税务调查报告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审计鉴证报告等鉴定意见;

5. 检查、辨认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相元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贰拾册、光盘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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