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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迎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7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长江安庆段禁渔期),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迎江区**乡**村**组附近长江水域(禁渔区),使用两个地笼网(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当日下午4时许,被警察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上述工具及江鱼、蟹3条(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迎江区农业农村局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斯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永东

 2020年9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2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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