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岳西县中国电建昆明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岳西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皖****11号小型汽车,沿京珠线由岳西城关驶往温泉方向,当行驶至京珠线1265公里100米处时(天悦湾附近路段),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3mg/l00ml。后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lOO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二个月到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到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同权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