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街道**号。2008年5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五日。2017年6月22日,因赌博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06M77号小型轿车从广德开发区金陵大酒店欲前往桃州镇红蜻蜓小区,途经天寿路与双桥路交叉口处,被广德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学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