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组**号,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路**号楼**栋**单元**室。被告人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9月2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南门派出所行政罚款五百元。后又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望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与查某某、饶某某商定,由饶某某出资500元,查某某联系许某某购买冰毒,潘某某驾驶皖******小汽车载着查某某、饶某某到安庆市亿鑫宾馆购买冰毒,后潘某某将车开到**附近,三人在该车内将购得的冰毒吸食。因冰毒量较少,查某某联系许某某确认许某某处还有冰毒后,潘某某再次驾驶皖******小汽车载着查某某、饶某某前往亿鑫宾馆,接到许某某后潘某某将车开到安庆市宜秀区经十三路北向末端,潘某某与许某某、查某某、饶某某四人在该车内将许某某带来的冰毒吸食。当天晚上,许某某提出还有冰毒,被告人潘某某又驾驶其哥哥潘瑶的皖******小汽车接到许某某、查某某、饶某某后,将车开到安庆市体育中心,潘某某与许某某、查某某、饶某某四人在该车内将许某某带来的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查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姜黑妹
2020年2月5日
附:
被告人_潘某某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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