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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家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来到望江县**镇望江县中医院新建院区后门门卫室,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门卫室,将被害人任某某应200元现金及任某某应本人的一张社保卡盗走。后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4月2日在望江县**路ATM机上共取走卡内现金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应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合计人民币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秋良

2020年5月15日

附:

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5663****;

_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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