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上午10时03分,被告人甘某某驾驶皖HG****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朱某某)沿松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松鹤路与伊落路交叉口处时,与沿伊落路由东向西直行的李某某驾驶的皖H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本起事故导致甘某某、朱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朱某某经桐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4月22日死亡。经桐城市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取证认定被告人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庆市交警支队复核,维持桐城市交警大队做出的认定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李颖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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