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防水,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南陵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南陵县**镇**村**村**号,租住池州市贵池区**广场**室。被告人杨防水因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于2005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于2005年2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防水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防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3月27日、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杨防水通过微信群得知可以通过注册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赚钱,遂产生卖发票赚钱的念头。杨防水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群认识山东潍坊的王某某,在得知王某某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其以办理公司做无抵押贷款、报销来回车费、包食宿等为由,通过微信群介绍联系了许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九人来池州,先后以上述人员名义注册成立安徽**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并在池州市税务局领取15套(共计7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税控盘。杨防水在取得上述发票后,先后于2019年9月26日、9月28日、10月1日、10月10日驾驶其租赁的皖R**号车到山东省潍坊市,以每套发票1万元的价格将上述15套(共计7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给王某某,获利15万元。截止2019年12月25日,上述发票已被开具660份至261家企业及个人,金额合计52771726.5元,税额1617862.8元,价税合计54389589.3元。
期间,杨防水通过微信群认识江苏省溧水县的上线,在得知上线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办理公司做无抵押贷款、报销来回车费、包食宿等为由,通过微信群介绍联系了魏某某、刘某某来池州,先后以二人名义注册成立安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并在池州市税务局领取2套(共计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盘。杨防水在取得上述发票后,于2019年9月29日驾驶其租赁的皖R**号车到江苏省溧水县,以每套发票1万元的价格将2套(共计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上线,获利2万元。截止2019年12月25日,上述发票已被开具50份至郑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额合计4764370.35元,税额合计619368.1元,价税合计5383738.45元。
综上,被告人杨防水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750份,现已被开具660份,票面额累计54389589.3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现已被开具50份,票面额累计538373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税务登记表、开票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防水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防水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防水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智光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防水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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